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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屏東大學應用英語系系主任選薦要點

 

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

 

一、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訂定之。

二、本學系系主任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時,依下列程序辦理下一任之選薦工作:

(一)由現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,召集全體專任教師辦理選薦事宜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教師出席,始得開會與投票。

(二)系主任之候選人應具有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副教授以上資格者,由出席教師採無記名方式票選之。每票至多圈二人,以得票過半數較高之前二名,薦請校長擇聘兼任之。

(三)如第一次投票僅一人或無人得票達半數時,除得票超過半數者當然被選薦外,應就得票數較高之前二名,再舉行第二次投票,每票圈選一人,以多數決選足應選薦人數,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。被選薦人員名單,應由會議召集人於一週內簽請校長擇聘之。

(四)系主任之選薦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內召開;因故出缺時,應由代理主任於一個月內召開。

(五)得視實際需要於投票前,邀有意參選者,發表個人理念,爭取認同。

三、本系系主任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四、本系系主任不適任時,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,於兩週內召開系務會議,經出席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成立。不適任案成立後,應於一週內報請校長解除系主任職務。

五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本規章負責單位:應用英語學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