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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屏東大學應用英語學系系(所)務會議設置要點

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

 

一、本要點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訂定之。

二、本會議以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之。

三、本會議討論事項如下:

(一)本學系發展計畫及預算。

(二)教務、學生事務及總務等重要事項。

(三)本學系內部各項重要章則。

(四)其他重要事項。

四、本會議由系主任召集,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,必要時經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一連署召開之。

五、本會議開會時,系主任為主席,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人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主席。

六、本會議討論有關學生權益之提案時,得邀請本系學生代表若干人列席。

七、本會議為推動系務與校務連結,得邀請本校所屬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。

八、本會議如有需要得延請專家列席。

九、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人員之出席,始可開議;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
十、本會議之提案除系主任提出者外,其餘應有出席人員二人以上之連署。

十一、本會議之決議案件除應陳報核備後方能執行者外,餘均依案件之性質,分別交由有關人員負責執行。

十二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本規章負責單位:應用英語學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