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屏東大學應用英語學系(所)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
103年8月25日本學系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
103年9月22日人文社會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104年4月28日本學系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104年5月4日人文社會學院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學系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、續聘、解(停)聘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,特依依據大學法、本校組織規程、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升等實施要點規定,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本委員會由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至少七人組成之(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)。惟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如教授人數不足時,可由校內性質相近系、所教授中推選之。
三、本委員會由學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,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;必要時得由委員至少三人連署,建請系主任召開臨時會議。
四、本委員會開會時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,始得開議,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為決議。
五、本委員會開會時,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
六、本委員會分別審議下列事項:
(一)關於新進專、兼任教師之聘任事項。
(二)關於專任教師之續聘、敘薪事項。
(三)關於專任教師之升等事項。
(四)關於專、兼任教師之解(停)聘事項。
(五)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。
七、關於教師之聘任:
(一)新進專任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:
1.新進教師聘任之人數及專長由系務會議討論決定後,人選交由本委員會討論決定之。
2.新進教師之聘任,除應合於有關法令規定之資格外,應參酌其教學、研究及服務表現。
3.聘任之程序:
(1)採公開方式徵求人選,應徵者應繳交其學經歷資料、最近五年內之著作一份及其任教科目之教學計畫。
(2)本委員會得邀請相關教師對應徵者進行初審,並邀請合格者面試。
(3)面試後,由學系主任召開評審會議,在本學系教師提出評審意見後,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舉行無記名投票,選出新聘教師候選人,向本院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。
(二)兼任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:
1.兼聘教師之聘任,需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始得簽請聘任。
2.兼任教師擔任課程以本學系目前無適當師資者為原則。
3.當學期設之各類短期班或進修班師資之聘任,授權學系主任依課程需要逕行簽聘,再提本委員會追認。
八、關於教師之升等:
(一)著作升等:
1.教師申請升等,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或八月十五日前,檢具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著作四份、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(先自評)一份及與教學、服務有關之資料和佐證送本委員會初審。
2.初審通過後,再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。
3.本委員會審議升等教授職級時,僅由具教授資格之委員參與審議,並經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
(二)學歷升等:凡以學位申請改聘之教師,其資格應合於有關法令之規定,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。
九、凡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聘任、升等、續聘、停聘、或解聘之教師,均由學系主任依法令程序處理之。
十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本規章負責單位:應用英語學系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