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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屏東大學應用英語學系系(所)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

 

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通過

 

一、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設置本系「課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本系「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本會委員置五至七人,由本系專任教師、校外專家學者、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(含畢業生)等人組成。

三、專任教師代表由系務會議推派產生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。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
四、本會之任務如下:

(一)確立本系之特色,規劃整體課程之方向,訂定本系課程名稱、學分與內容之準則,並審議、協調處理有關事宜。

(二)審核教師所提新開課程之大綱及內容。

(三)建議本系未來所需課程。

(四)審議雙主修、輔系,以及校外研修、實習等課程要求及學分認定。

(五)審議各教學小組之決議。

五、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
六、本會開會時,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本會所作各項決議,應提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。

七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本規章負責單位:應用英語學系